案情簡介
張某英為江蘇省南通市某村某一棟房產的獨立產權人,其子女張某一家四口已居住多年。張某夫婦不但不履行對張某英的贍養義務,還多次與張某英發生沖突,甚至更換門鎖,造成張某英有家不能回。張某英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的家人立即搬走。張某表示,他從小就住在這間房子里,其在南通沒有房產,不同意遷出。
觀點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夫婦以家庭成員關系為基礎取得了對案件中房屋的使用權,其使用具有合法性。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是成年子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張某英對他沒有撫養義務,也沒有義務給張某夫婦提供住所。
上海著名婚姻律師評論
在我國并無法定居留權這一?概念,居住權益并非必然存在。檢查非所有權人是否有權使用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應考慮該人是否沒有生活資料或者沒有其他住所。本案件中,張某夫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是張某英的家庭成員,但父母無義務為成年和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提供居所。張某一家即使在南通無房產,也可以租房或購房居住,二人因家庭成員身份不當然取得使用張某英房屋的所有權。
除了三種特殊情況外,父母對成年子女沒有撫養義務。按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通常持續到孩子18歲為止,孩子已經滿16歲未滿18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準,家長可以停止支付撫育費用,但以下三種情況仍然要求父母承擔必要的撫育費用:喪失工作能力或者雖然沒有完全喪失能力,但是他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還在上學;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此案中,張某有生活來源,法院認定其擁有奔馳車,且在宜興有房產。因此張某英沒有向張某提供房屋的義務。
張某系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能夠獨立生活,照顧家庭,撫育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并承擔對張某英的撫養費,他要求張某英一直住在老母房里,還私自更換門鎖,造成張某英財產所有權人,無法在房屋內居住,顯然違反公序良俗。
鑒于張某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鑒于張某在南通沒有房屋,且子女年幼,應給予其充分的安置時間。上海著名婚姻律師
上海著名婚姻律師談不是合法夫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