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C有精神病,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孫子E作為家里唯一的希望,卻猝死了。對于年過八旬的父母來說,孫子吳的去世就像天崩地裂,全家頓時失去了希望。因此,我希望我能幫助他回答以下問題:上海律師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1、祖父母甲乙是否可以有權管理作為國家賠償權利人向醫院主張賠償?
2、如果有任何外部負債,是否需要用于償還這些負債?
3、死亡賠償金應該如何在賠償權利人之間分配?
我結合相關的法律和案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希望在絕望中為兩位老人盡自己的一份力。祖父母甲乙雙方作為權利人是否有權向醫院主張撫養費賠償?
根據企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人身安全損害公司賠償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造成損害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權利人包含受害人本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之規定,祖父母屬于近親屬1 。本案中,祖父母甲乙作為受害人戊的近親屬,有權管理作為經濟賠償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人身傷害解釋2》第17條的規定,e 從小與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由 A 和 B 養大,而 C 由于精神疾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A 和 B 應被視為 E 的受撫養人。甲乙雙方有權向醫院索要生活費,費用包括在死亡賠償3項以下。
第一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向賠償義務人起訴要求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害人和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之間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一個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同住的近親屬均為家庭成員。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計入殘疾賠償金問題或者通過死亡賠償金。如果E還有對外負債,死亡賠償金是否需要用來支付負債?
在民法理論中,賠償權利人獲得的死亡賠償金被視為“利益損失”,即被害人應增加而未增加的財產屬于預期利益,而非現實利益的減損。受害者及其近親屬作為“經濟共同體”,有義務相互幫助。由于受害者的死亡,受害者家庭遭受了“利益損失”。死亡賠償金的功能是彌補損失。
若死亡或者賠償金需用于企業支付對于受害人的對外進行負債,則屬于文化遺產保護范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以及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一個死者生前我們已經發展取得或約定可以取得的財產,包括公司財產管理權利。而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因他人沒有過錯行為導致學生死亡,而賠付給近親屬的賠償。獲得大量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4。故死亡賠償金不應只是屬于“遺產”范圍。
因此,死亡賠償完全屬于賠償權利人所有,而不屬于 E。它不應該被用來支付 E。死亡賠償應如何在索賠人之間分配?
如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是繼承,而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在一定范圍內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財產。所以這個財產的分配不能參照繼承法的規定。實踐中,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有以下兩種意見:
上海律師咨詢網了解到,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最近親屬的共同財產,應當在死者最近親屬之間平均分配。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財產,但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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