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員工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是許多公司常用的工資制度。法律允許公司利用績效制度將工資與考核結果聯系起來,通過調整員工工資,鼓勵員工實現公司目標。
眾所周知,公司一方有績效考核標準。評分的話語權,但如果公司肆意濫用這種話語權,將其視為隨意扣除績效工資的工具,很容易自食其果,造成法律風險。
案情情況
2017年3月,陳驍加入北京一家科技公司。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陳驍的基本工資標準為2.7萬元/月,績效工資為8萬元/月??冃Э己嗣考径冗M行一次,相應的績效工資按考核分數扣除。
入職后,陳驍一直兢兢業業,表現出色,從未被扣除績效工資。但2021年4月,公司突然以陳驍2021年第一季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扣除第一季度所有績效工資,共計2.4萬元。陳驍與公司溝通失敗,以扣工資為由辭職。
小陳辭職后申請仲裁,向公司主張兩項權益,共計18萬余元:
小陳要求公司補發2021年第一季度績效工資2.4萬元。
小陳以扣工資為由辭職,主張經濟補償總額(27000+8000)×4.5=157500元(小陳在公司工作4年零1個月)。
庭審爭議
在審判過程中,陳曉和公司都承認績效工資需要在考核后支付??冃Э己说膶嵤┦腔诳冃Э己说膶嵤┯媱潱己诉^程、評分標準、績效工資計算標準等。但對績效工資的數額存在爭議。陳聲稱她的工作沒有問題,結合過去的績效工資,她應該在第一季度獲得所有的績效工資。公司表示,陳曉第一季度績效考核不合格,不應享受績效工資,但未向法院提交考核相關材料。
審理結果
公司未提供績效考核相關材料,無法證明陳表現不達標。法官支持陳的全部訴求,共計18萬余元。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分析
一般來說,審判機關在審理績效工資糾紛案件時,會注意以下三點:
1.公司發放績效工資的事實;
2.員工有資格獲得績效工資;
3.能夠明確確定可獲得績效工資的金額。
其中,員工需要對第一家公司的績效工資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公司需要對第2.3名員工是否有資格享受績效工資和績效工資金額承擔舉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公司支付績效工資的事實,沒有爭議,主要是公司只是口頭表達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不合格結果客觀真實,應承擔舉證不合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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