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不可以消除。
當事人因犯罪而被判處刑罰后,就會在相應的犯罪人員信息庫中有相應的犯罪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對于犯罪人員應該進行犯罪信息登記,登記的犯罪信息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而且,該犯罪記錄將長期保存,不會被消除。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下司法機關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
為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刑法、刑訴法進行了詳細的制度設計,設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刑訴法第275條規定了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偵查人員在辦案中要注重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尊重未成年人名譽和人格尊嚴。有的地方規定,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調查時或取證時,不著警服,不開警車。檢察院、法院設專門的未檢科、少審庭,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并且規定不得公開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得上網等,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不泄露辦案中掌握的未成年人信息,是司法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