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律所律師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訴,應當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和與對方當事人的人數相等的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應在十日內提出答辯,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及已經預收的訴訟費用,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后,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案條件,應立案審理。上訴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訴、二是便于原審人民法院審查上訴的內容是否需要補正。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必須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要看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對于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上訴案件,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按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對于上訴案件,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刑事犯罪除了由檢察院公訴,也有一些案件是可以受害人自訴的。那么刑事自訴案件的一審流程是什么?下面由上海刑事律師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一)立案審查
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
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二)案件審理
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訴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對這類案件的審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記錄在案,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一般應予準許。但自訴人撤訴后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開庭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三)反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靜安律所律師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提起反訴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訴提起的時間是在法院對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反訴的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同自訴人起訴的事實有關。
反訴案件應當與自訴一并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銷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