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暫緩量刑,是指對被依法宣判定罪的行為人,先暫不執行刑罰,而是規定一個考驗期。若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就不再執行原來的刑罰。因此,緩刑并非是一種具體的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具體執行方式,是一種附條件不執行刑罰的制度設計。通俗地講,就是給犯罪人一次不用執行刑罰,不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機會。
既然不用服實刑,那么它必然是一種在滿足條件時案件被告人的最優選擇,可是實際上所有犯罪人都能夠適用緩刑嗎?
答案是否定的。緩刑的適用對于對象有嚴格限制。一方面,被判處的刑罰只能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累犯及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均不能適用緩刑,即使他們滿足前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