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微信聊天截圖等書證、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被告人羅XX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文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XX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了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瑞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瑞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羅XX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XX強奸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本院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羅XX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