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污蔑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對于侮辱行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檢察機關一樣可以自主介入調查,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