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在聚餐中或者聚餐后,到底有沒有所謂的朋友間提醒、勸阻、幫助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本人會從法律規定及其社會常識兩個方面予以解答:
我國法律體系中,一方受到人身傷害,其他人需要承擔責任的方式無外乎三種情況:一、基于特殊法律關系,如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雇主承擔責任;二、基于侵權責任法上侵權責任;三、安全保障義務。
朋友之間在聚餐中或者餐后,某一個聚餐者發生損害,如果其他聚餐者沒有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賠償義務的。至于提醒、勸阻、幫助等義務只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而不是法律上的義務。參與聚餐中的人往往都會喝酒,如果強行賦予這種義務,那么這種義務到底在誰身上?總不能誰不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吧,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有法院認為朋友之間負有“安全送到家”的義務,那么送人者在路上發生事故,又該由誰承擔?總而言之,法院判案把朋友之間道德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強行作為法律義務是于法無據的,是矛盾的,也是不符合邏輯的,超過了社會的容忍度,違背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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