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虐待家庭成員。禁止拋棄家庭成員。”婚姻法專家指出,應該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而不僅僅是虐待中的家庭暴力。《婚姻法》將此修改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建立和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必須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以及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員是指生活在一起并有一定親屬關系或者相互之間有贍養、撫養、扶助關系的同一家庭成員。他們經常使用毆打、詛咒、冷凍和饑餓、強迫勞動等方法。折磨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身體虐待包括毆打、捆綁、吃不飽、穿不暖、生病看不見、強迫體力勞動。精神折磨包括咒罵、侮辱、限制自由。虐待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虐待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的,只有被虐待人請求處理,公安機關才會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把握好“不說不理”的原則。
在惡劣環境下虐待家庭成員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是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兇狠;虐待老幼病殘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成員,反復教育,長達數月甚至數年,對受害者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導致受害者殘疾和死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治療的;
(2)拋棄一個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知后再處理)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不告知接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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