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只是指公安機關認為有刑事犯罪的可能,其主要目的是偵破案件。必要時,公安機關經檢察院批準,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立案后,公安機關將展開調查。犯罪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有證據可以傳喚,沒有證據不能傳喚。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可以破壞辦公單位的案件進展,投訴不會有效果。
立案后是否立即抓人,要看情況。你的朋友被立案調查,但沒有人被捕。證據一定不足,公安機關沒有取得關鍵證據。估計他們拿到外圍證據后會直接去找你朋友。通常有兩種方式:
第一,在取得的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你可以先對你的朋友采取拘傳,這是最輕的強制措施,即強制到庭訊問,時間為12小時。結束后可以釋放,也可以取保候審或者刑事拘留。
第二,在獲得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將人逮捕,即取保候審或拘留。
當然,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訴標準,或者起訴期限已過,案件就不受理了。
你好,你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下。刑事詐騙案件立案后,派出所不會派人回訪,但可以索要證據。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的法律階段。它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群眾的一種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立案。其功能是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它是準確評估社會保障狀況和做出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材料來源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舉報;受害者的報告或指控;交出罪犯。只有在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需要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役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議的地點訊問證人。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在現場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人應該單獨接受詢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價值三千至一萬元、三萬至十萬元、五十萬元的詐騙公私財物,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特別大”、“數額特別大”。2.【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當提起訴訟。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1)詐騙金額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超過4000元不滿5000元的,基準違約金為控制違約金;5000元,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0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將增加刑期一個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判處拘役的,升級為有期徒刑;那些打算受到公共監視或罰款處罰的人被升級為刑事拘留;(三)詐騙3000元,為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四萬元的,基準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0年,每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重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重處罰:(一)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累犯或者在逃犯罪,危害嚴重的;(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救濟、醫療等資金和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五)揮霍詐騙財物,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被告人因欺詐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行政處罰的;(九)欺詐十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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