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王曾經借了我1萬元,有借據,有證人,但現在王死了,我找到了他的兒子小王,小王沒有承認:誰借你的錢,你找誰還!我想:父親的債務,小王不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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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訴:9年前,游的丈夫鄭慶全因資金周轉困難向鄭某1借款5萬元,逐年分期還款后仍欠鄭某1萬元。從去年4月開始,每月還款1000元,到8月14日,還款5000元,還欠鄭某1.5萬元。鄭慶全因事故于去年8月22日死亡,欠鄭某1.5萬元,應由妻子和孩子歸還。父親的債務是自然的。如果被繼承人留下合法財產,他有責任用父親的遺產償還債務。法院產償還債務。法院判決:法院認為,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償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保護的借據鄭某1和鄭某1。雖然鄭慶全還欠鄭某15000元貸款,但鄭某2。鄭衍信作為鄭慶全的法定繼承人,只在繼承鄭慶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鄭慶全的個人債務。現在,鄭某2。鄭衍信明確表示,他將放棄對被繼承人鄭慶全遺產的繼承,鄭某1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游某。鄭某2。鄭衍信繼承了鄭慶全的遺產,所以游某2。鄭衍信可以不負責償還本案的貸款。鄭某2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依法缺席審判和判決。(2019)閩0803民初483號。
?上海繼承律師解讀
我國父債子還仍無法律依據。
父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淆。父債是父親與他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制之內。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該規定要求子女作為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這不是父親的債務。從法律上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務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子女。但事實上,一旦貸款沒有償還,它或多或少會影響到家人和朋友。
簡而言之,父親債務沒有法律依據依據。原則上,他們不對他人的債務負責,但在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應當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遺產不足的,不對超額部分負責;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承諾代表父親償還債務的,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上海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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