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余某,男,28歲,待業在家。一日,余某閑來無事,在馬路上溜達,看到路邊的電話機上寫有“電話機僅限撥打緊急號碼”的字樣,為了尋開心、看熱鬧,余某撥打了119火警電話,并謊稱“開發區人民路62號明珠大廈內部著火啦,請你們趕快來救火!”消防人員立即駕著兩輛消防車火速趕到現場。一部分消防人員疏散附近人群,組織群眾快速撤離,另一部分消防人員進入明珠大廈內部,但并沒有發現警情,一打聽才知道是假火警。此后,余某先后多次謊報火警,致使消防部門多次撲空,后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那么,對于余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應該如何處罰?
上海律師解析本案涉及以謊報警情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問題。謊報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沒有發生警情而故意向有關部門報告以“制造混亂”,從而引起群眾心理恐慌,社會秩序混亂,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行為人出余某種目的,故意編造實際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險情,并向國家主管部門報告,可能會擾亂國家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秩序,也有可能引起社會公眾的恐慌,擾亂社會的公共秩序。此外,一旦真正的警情同時發生,則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支援,從而造成嚴重的危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余某無聊至極,以“報警”取樂,戲弄國家工作人員。擾亂公共秩序,既缺乏社會道德,又目無法紀,造成了不應有的財產損失。針對余某的行為,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給予余某以治安拘留并處罰款的處罰。
謊報險情,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如果謊報險情引起社會秩序的完全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應以《刑法》規定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論處。
索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上海律師事務所免費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