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掛靠車輛出事故車損理賠律師咨詢,目前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情形在現實中比較普遍,掛靠車輛通常以掛靠公司名義進行保險投保。那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理賠款應當歸誰所有?

掛靠車輛出事故車損理賠律師咨詢
【案件詳情】上海律師服務咨詢律師介紹2018年,張某與某貨運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議,約定將張某自行購買的貨車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營運,掛靠期間為3年,在營運期間保險費用由張某承擔,掛靠公司負責統一辦理車輛保險等事宜。
2019年,在該車經營過程中,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嚴重損壞。事發后,掛靠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報了有關的理賠材料。
在此期間張某去修車,并自己支付了修車費,但是卻遲遲沒收到賠償款。張某到保險公司了解后得知,保險公司已經將該車車損理賠款10萬元轉至該掛靠公司名下。
得知這一消息后,張某便找到掛靠公司協商,但掛靠公司稱根據掛靠協議由于保險費是公司給墊付的,不需要返還。
經張某多次追要,公司僅給付3.5萬元。無奈之下張某將掛靠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該公司返還保險理賠款及利息,但該公司仍以保險費是公司給墊付為理由不予返還。

【法院審理】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介紹: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張某對保險費是公司墊付這一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車輛無論誰投保都是有帳的,要求掛靠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墊付多少保險費用。
構成不當得利 掛靠公司返還車損理賠款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查掛靠公司提交墊付保險費用的明細和有關證據,最終只認定了其中的2.5萬元。
對其它款項根據雙方協議約定,車輛事故發生后張某自行支付費用維修車輛,該車車損理賠款就是為車輛損失所支付的款項,應該歸掛靠人所有,掛靠公司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法院遂判決返還。
其中,對于被告按照約定為原告辦理了商業保險并繳納了2.5萬元的投保費,原告應當將被告代墊的投保費支付給被告,該費用應予扣除。
根據查明的有關事實,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掛靠公司返還原告張某4萬元,在此期間所產生的利息也一并返還。

【律師分析】上海律師法律咨詢: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日常生活中,不當得利糾紛經常發生,因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即便已為既成事實,受益人仍應當將不當利益予以返還。
最后律師還提醒,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兒,不是自己的財產千萬不能要,否則不僅要依法返還,還有可能承擔利息、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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