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怎么界定?民事訴訟法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從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和程序合法這四個方面進行界定。下面杰科律所為大家詳細解答。
網友提問:小明因為涉嫌民事訴訟案件被牽扯進去了,現在對方要打官司要求他出庭作證,但是對方卻說懷疑證據的合法性,導致小明與案件本身的關系變得復雜起來。所以想問民事訴訟證據怎么界定合法性?
回答: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 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證據必須合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取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通過合法采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等其他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采用。
2. 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八種: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3. 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是違法的,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4. 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需要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根據《最高人一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