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一個做事一人當,自己犯下的錯誤導致了不好的后果,責任是需要自己承擔的,那么在我國法律上,而且一些行為你并不是故意的,但是導致了不好的結果一樣需要承擔責任。今天上海律師小編和大家一起討論的法律問題是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什么叫過錯責任原則
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二、什么是過錯推定
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行為的構成中,法律推定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這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即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也將過錯推定為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因為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下,是要由受害人來證明行為人存在過錯;而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的過錯舉證證明,法律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的情況,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般認為,此條是典型的過錯推定。
三、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由此可見,有過錯必須擔責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從侵權法理論上講,過錯是主觀上的,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上的故意和過失有別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它沒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區別,也就是說民事侵權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樣的,沒有孰重孰輕之別,而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區別很大,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且相應較輕。
(三)從構成要件可以看出,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區別有二:前者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征,后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前者行為人不必過錯,后者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應加以區別。
應將無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加以區別。特殊侵權的種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權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憲法第41條第 3款、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均作了規定,雖然三者在用詞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統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條中,雖然只有國家賠償法使用了“違法行使職權”一詞,而憲法和民法通則沒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詞。
(四)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加以區別。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生,加害人與受害人均有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此規定是對該法第 106條第2款的補充,同樣是一般過錯責任條款,體現了過錯必須擔責的原則。
說白了過錯責任就是當事人或者行為人的行為是一種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了不好的后果,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