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從戀愛時的依依不舍到結婚時的兩情相愿,最后到形同陌路,一方或雙方或多或少都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只是責任大小不同而已。從實踐看,常見典型的過錯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身體或心靈的背叛。
第二, 家庭暴力。
第三, 家庭關系處理不和諧。
第四, 性格不和。
一方有外遇是常見的過錯,這占一般離婚案件的一半以上。當然,也許夫妻有矛盾不一定一開始就是因為有外遇,也可能是由于性格不和、觀點不一、相互不理解導致感情疏遠,一方自然親近其它異性。
自己有過錯,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起訴離婚前,自己已經書面承認或在親友前承認出軌的行為,即對方已有一定的證據掌握了自己的過錯事實。對于一方內容確定的“保證書”,比如,內容已確認自己有婚外性關系的保證書,法院一般最終認可該事實的可能性會很大,因此,一方要有此心理準備。對于一方出具的內容不確定的“保證書”,比如,內容說自己保證以后不再同其他異性來往密切,或保證愛老婆之類的書面材料,內容不能確定有婚外性行為,法院一般最終不會據此認可一方有過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一方事實上有婚外情,但另一方沒有證據證實,只是猜測和懷疑。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過錯方攤牌要求離婚,另一方有時會花時間和精力去證明一方婚外不忠實的行為。
因此,如果一方一旦向另一方提出離婚,一定要適當處理自己和婚外異性的關系。一般情況下,為了使自己在法庭上不至于太被動,盡量不要和婚外異性過夜,以免激化矛盾,或使自己處于不利。實踐中,也有些誤會的情況發生。比如,在與異性朋友談心時,被多疑的配偶及其親友懷疑有不當行為發生,而堵門甚至砸門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另一方來勢洶洶,明顯帶有重大的誤會和憤怒,一般情況下不要輕易開門,以免流血或暴力事件的發生,而是要穩定情緒,及時報警,在警員詢問時要實事求是地陳述情況,以求解決問題。
如果自己有過錯,在離婚時我們建議在自己能夠承受的財產分割范圍內給予對方適當的讓步,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財產賠償,畢竟有錯就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另一方“得理不讓人”,提出過分的財產請求或條件,過錯方也沒有必要一味遷就,使自己承受過重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