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那么這種合同能否生效呢?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承認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代理人作出這種表示,則必須使相對人知曉才能產生承認效果。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承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承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時開始即產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認,是本人所享有的權利,學者常常稱其為“承認權”,它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之一種。承認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那么本人有權作出承認,也有權拒絕承認。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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