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營業執照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因為營業執照是市場經營者的身份證件,經營者必須在營業執照范圍內從事相關業務,因而借出營業執照擾亂了正常的市場準入秩序,屬違法行為,貸款人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頒發營利性法人營業執照。頒發營業執照日期為企業法人成立日期。
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應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第七條依法成立。企業營業執照出具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企業營業執照應載明企業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更改公司營業執照所載事項的,公司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變更。
二、是如何承擔連帶責任。
在民法上,權利人可以要求部分連帶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所有的連帶責任。承擔責任的連帶責任者,應當向其他連帶責任者追償。
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承擔共同責任,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權利人有權要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
共同負有責任的人按其責任的大小來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如果共同責任者實際承擔的責任大于自己的責任份額,則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者追償。共同債務由法律或當事人商定。上海知名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