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離婚糾紛不斷增多,許多夫妻在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產生爭議。今日,上海離婚律師介紹一下《民法典》中關于父母離異子女撫養權的新規定。
依據民法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在離異之后,不管父親還是母親,孩子都是父母雙方的孩子。離異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與義務。離異之后,兩歲以下的孩子,應由母親直接撫養。
如果孩子已經兩歲了,父母雙方不能達成一項撫養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依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孩子已經滿八歲,應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在上述條款中,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民法典》明確規定,未滿兩歲的兒童,應根據母親的直接撫養原則,不再是以前的哺乳期,將原《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哺乳期”變更為“不滿兩周歲”。
如果孩子已經滿兩歲,父母雙方不能達成一項撫養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這次《民法通則》還增加了八歲以上子女的話語權,明確規定子女滿八周歲時,應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
總之,這次《民法通則》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作出了新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將來撫養權判決會注重子女的需要,哪一方更能陪著子女健康成長,更能為子女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重點考慮改變環境是否對未成年人產生了不利影響,而不是強調父母雙方的經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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