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專利侵權判定方法可以用于新穎性判斷。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
案情
第三人數字交互公司是名稱為“用于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11年9月30日,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2年12月24日,專利復審委作出第1986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定本專利符合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等規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中興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專利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第19864號決定結論正確,應當予以維持,遂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9864號決定。
一審宣判后,中興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錯誤地認定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有可能因此錯誤地認定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具備創造性,因此應當予以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在正確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及其他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造性進行判斷。北京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第19864號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評析
本案二審訴訟程序中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沒有具體限定使用不相關的碼解擴的信號是否經過了PN碼解擴,對比文件1具體限定了是否經過了PN碼解擴,對比文件1相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多出來的技術特征即“在使用不相關的碼進行解擴前進行PN碼解擴”能不能作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同于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數字交互公司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有對比文件1中的PN碼解擴的技術特征,因此不具有PN碼解擴構成區別技術特征,正是基于反向比較得出的結論。上述爭議焦點的核心問題為:第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沒有具體限定是否排除了PN碼解擴;第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沒有限定的技術特征,或者說現有技術比本專利權利要求1多出來的技術特征,是否成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的理由。
專利侵權判定方法可以用于進行新穎性判斷,因為是否具備新穎性可以換一個角度來解讀。如果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落入了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就意味著訴爭技術方案將現有技術納入了保護范圍,而將現有技術納入保護范圍的技術方案是不應當得到專利權保護的,是不具備新穎性的。因此,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
既然專利侵權判定可以用于判斷是否具備新穎性,那么全面覆蓋原則就能夠用于判斷是否具備新穎性。根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技術方案的對比應當是正向比較而不是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指,按照全面覆蓋原則,分析現有技術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現有技術方案具備訴爭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使用專利侵權判定法判斷新穎性,也提示我們,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應當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征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征,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
在本案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之所以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實質上是采用了反向對比方法,將對比文件中多出來的技術特征即“在使用不相關的碼進行解擴前進行PN碼解擴”并不能作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同于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是錯誤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沒有限定不等于排除在外。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沒有排除在用不相關的碼解擴之前用PN碼進行解擴,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本專利說明書之后,也不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使用不相關的碼解擴的信號不會經過PN碼解擴,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可能包含在用不相關的碼解擴之前用PN碼進行解擴的情形。第二,即使區別在于有具體限定,也不構成區別特征。在本案中,數字交互公司在二審程序中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有PN碼解擴的技術特征,因此PN碼解擴構成區別技術特征,正是基于前面所述的反向比較得出的結論,應當不予支持。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是錯誤的,二審法院判決撤銷第19864號決定是正確的。
本案案號:(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385號,(2014)高行終字第1180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石必勝
如何正確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