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權糾紛律師:作品版權登記是對作品歸屬進行公示的手段,如果與著作權登記的內容發生沖突,如何確定權利歸屬?筆者認為,考慮到版權登記是權利人自愿申請,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形式審查等因素,應將其作為確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如果發生與著作權登記內容相沖突或有其他更可信的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則應根據其他證據及案情進一步分析確認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登記有助于解決因版權歸屬而引起的版權爭議,為解決版權爭議提供了初步證據,但在著作權登記內容發生沖突時,如何確定權利歸屬?作者認為,仍應遵循優勢證據推定原則,即推定證據優勢方享有著作權。
引起著作權訴訟
蘇州虎丘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著作權案件中,原告顧某訴稱,其于2016年1月完成了“桃花祈愿兔”美術作品的創意設計工作,并將其用于服裝印花制作成衣在淘寶商店銷售。2018年7月31日,顧某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作品登記證書"上注明:作品名稱:桃花兔,作品類別:美術作品,著作權人:顧某,創作完成時間:2016年1月31日,首次出版時間:2016年2月10日,并注明:上述事項,由顧某提出申請,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按照"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注冊日期:2018年7月31日。后來原告發現被告的一家服裝廠在阿里巴巴網站上銷售印有自己作品的服裝,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服裝公司則反駁說,涉案美術圖案是該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于2011年11月14日創作的,張某于2016年8月3日登記注冊。"作品登記證書"上注明:作品名稱:南風系列圖案,作品類別: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張某,創作完成時間:2011年11月14日,首次出版時間:2012年3月6日,作品名稱:"作品名稱:南風系列圖案,作品類別: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張某,創作完成時間:2011年11月14日,首次出版時間:2012年3月6日,作品登記日期:2016年8月3日"。該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首次出版時間、注冊時間均早于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后認為,首先,僅就涉案兔子形象而言,原告登記的作品內容多于被告,且風格統一;其次,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雙方提交作品設計底稿供核對,而原告提交的是涉案作品的設計底稿,而被告未能提交;再次,從被告網店上所宣傳的內容來看,原告沒有使用被告登記的作品名稱“南風兔系列圖案”,而是使用了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在其微博上發布的“桃花祈愿兔”。鑒于上述原因,法院認定存在足以推翻被告的作品登記證書內容的證據,故最終認定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對初審法院的裁決,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承認歸屬感原則
這種情況下,版權登記的內容發生沖突問題,對此應如何認定著作權歸屬?首先,關于著作權的取得,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是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但是,根據著作權法,作品必須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吨鳈喾▽嵤l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進行復制。所以,被創造的主體所創造的客體應該是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中的原創,并且能夠以有形的形式被復制,從而構成作品,從而享有作品著作權。
第二,關于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作者是創作作品的公民。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并由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視為作者。這說明除了職務作品以外,誰創作了作品,誰就擁有了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自作品產生之日起即取得的原則,為作者的創作提供了便利,簡化了權利取得的程序,但同時也給著作權歸屬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尤其是一些數字化、信息化作品、口述作品、攝影作品等,其載體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而不斷變化,出現了底稿容易丟失、載體不穩等情況,創作者要想充分證明自己是作者存在很大困難。因此在實踐中,應以何種標準認定作者的作品?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作品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權利取得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對作者的認定采用優勢證據推定原則,誰的證據更有優勢,誰就享有著作權。
確定權利歸屬
上海版權糾紛律師著作權登記是一種對作品歸屬進行公示的手段?!吨鳈喾ā芳捌鋵嵤l例中沒有關于作品版權登記的規定,而《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只是對著作權的出質作了規定。所以,目前有關版權登記的具體規定仍按國家版權局1994年頒布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執行。從版權登記的性質來看,其本質應屬于行政確認行為,但其是否登記并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從效力上看,其是否為權利人自愿申請,是否為登記機關僅僅進行形式審查等因素來看,應視為確定版權歸屬的初步證據,如果發生在本文列舉的案件中,著作權登記內容存在沖突,或者有其他比較可信的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則應根據其他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分析確認著作權歸屬。
原告應當提供底稿來證明自己的權利,但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因創作時間長、未保存等原因,可能也不能提供底稿,此時如果出現著作權登記內容沖突的情況,該如何認定權利歸屬?作者認為仍應遵循優勢證據推定原則。第一,盡可能收集客觀證據,尋找真正創造者的蛛絲馬跡;二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一定程度的自由心證判斷,如對作品創作的創造性進行單獨詢問,即創意適合性調查,對主張權利的創作者的背景、經歷進行分析,即分析當事人是否具備創作相應作品的能力和水平等,力求保護真正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對著作權登記機構來說,還應建立相應的征信系統,將著作權登記申請納入其中,引導申請人進行誠信登記,如申請人惡意或故意將自己創作的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并嘗試推進建立失信黑名單懲戒機制?
關于知識產權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