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小李要求工人們為自己剛買的新房裝防盜欄,安裝時不在家,但工人們在安裝時卻意外地發現,小李已經被救出,被救出。很抱歉,但小李還是擔心會不會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這樣的情況下小李會不會承擔責任?上海合同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這件事的關鍵在于區分一種法定合同:業主和工人之間是否建立了雇傭合同或合同。
雇用合同:雇用合同,也稱"雇傭契約",是指一方(雇員)與另一方(雇員)為另一方(雇主)提供勞動力,以便從事一種由另一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報酬的協定(或契約)。
此種情形下,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李隸屬性質,雇員服從雇主的工作安排,同時雇主對雇員有管理、監督的責任,在這種關系下發生事故通常由雇主主要負責。
承包合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買賣合同外,一般都會有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此種情況下發生事故,定作人不負責任,除非定作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有過失,如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則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總而言之,小李讓工人裝好防盜窗,工人按要求安裝后,小李給他工作報酬,兩人建立的是承攬合同關系,因此不能對工人工作產生影響,因此不需要承擔責任。上海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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