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紀合同的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下是上海合同法律師對行紀合同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概念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本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置商業舉止,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費用承擔
《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五條行紀人處置托付事務付出的用度,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實現或許部份實現托付事務的,委托人應該向其領取響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委托物
(一)【瑕疵】
第四百一十七條托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許輕易腐臭、蛻變的,經委托人批準,行紀人能夠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二)【謝絕受領】
第四百二十條行紀人根據商定買入托付物,委托人應該實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合法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托付物不克不及賣出或許委托人撤回出售,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四、未按指導進三、托付物行行紀活動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八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錢賣出或許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錢買入的,應該經委托人批準。未經委托人批準,行紀人賠償其差額的,該生意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錢賣出或許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錢買入的,能夠根據商定增添待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錢有分外指導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五、行紀人的參與權
第四百一十九條行紀人賣出或許買入擁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同的意義暗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劃定情況的,依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六、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的瓜葛】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條約的,行紀人對該條約間接享有權力、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執行責任以致委托人遭到侵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法律適用
第四百二十三條本章沒有劃定的,合用托付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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