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生意業務代辦署理合同是指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定證券公司作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投資者的名義列入證券生意業務,生意業務的結果由委托的投資者承擔的協議。因該協議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而產生的糾紛,即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以下是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對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的詳細分析。
一、關于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令瓜葛問題,主要有四種不同的觀點:
(一)行紀說。這一觀念覺得,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令瓜葛是行紀瓜葛,即代辦署理僅指以被代理人名義的法令瓜葛,法令行動前因間接歸屬被代理人。而在證券生意業務過程當中,證券商施行客戶委托須以自己名義進行。行紀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為委托人辦理業務,并收取傭金的協議。因此,證券商接受投資者委托,以其名義人市交易,當屬行紀性質,非為委托代理。
(二)居間說。這一觀念覺得,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令瓜葛是居間關系。
證券商為客戶供應信息,呈報簽定證券生意條約的機遇或充任簽定條約的前言,客戶領取響應待遇。從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在證券生意業務中的實質關系來看,是為投資者買賣證券、結算、交割、過戶等,在這些關系中,證券商很難說是以居間人的身份出現的,因此,證券經紀商是居間人的觀點與我國證券交易的實際情況不甚相符。
(三)掮客說。這一觀念覺得,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令瓜葛是掮客法令瓜葛。掮客法令瓜葛是非凡的代辦署理條約瓜葛。代辦署理證券生意辦事是一種非凡營業,須經過國家特別許可。同樣,代理權是一種特許權,這種特許權是一種獨占權,即行業壟斷權。只有國家認可的證券商才可以從事這類業務,享有代理權。這是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合同代理關系區別于一般委托代理關系和商事代理關系的本質所在。據此認為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新型的法律關系,稱之為經紀法律關系。
(四)代辦署理說。這一觀念覺得,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令瓜葛是代辦署理瓜葛。從實踐運作來看,掮客行動從本質上擁有代辦署理行動的基礎特性,切實指民事行動中的委托代理行為。在我國有關行政法規和地方證券交易立法中,如《深圳市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49條(證券商可申請從事證券承銷、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業務。同時經營股票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業務的,須將其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業務分開),采用“代理證券買賣”這一說法。
二、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劃定,因條約膠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許條約執行地國民法院管轄。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律適用
處置證券生意業務代辦署理條約膠葛的法令根據主要是《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規定、《合同法》有關代理合同的規定以及《證券法》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頒布試行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業務指引》的相關規定。
以上就是由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找上海合同糾紛律師。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解讀合同有效期 |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解讀:合同只簽 |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解讀:16歲簽的合 | 合同效力在民法典中的認定:上海 |
合同對方沒有蓋章的效力問題探討 |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談如何保障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