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約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生活中的無效合同都有哪些?上海知名合同律師為您解答。
一、口頭約定合同
個體企業出于本身需求,在雇用時有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略的行動商定。因為求職者大多很愛護保重失業崗亭,普遍不敢對此提出異議。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不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為,口頭約定的合同其實為無效勞動合同。
二、一邊倒合同
部分用人單元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商定條目傾向于用人單元一方,此種情況今朝至關廣泛,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予以拒絕。
揭示:從法令角度說,只要在合同上簽了字,就暗示對這份合同認可了,并違心遵照和執行合同。假如當前涌現問題和矛盾,只要拿不出你在簽合同時單位用了脅迫或欺詐行為的證據,那么可以認定這就是你真實意愿的反映,就不能認為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了。
三、脅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工時,逼迫勞動者繳納巨額集資款、風險金,并勒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被迫繳納協議書,妄圖以書面和談掩飾其行動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劃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身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四、無保障合同
一些用人單元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殞命貼補和撫恤等內容,或雖有些條目但不吻合國度法令劃定。勞動者一旦發抱病、傷、殘、殞命等情形時,企業或許置之不睬,不管不問,或者以較低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其額度遠低于實際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定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五、附帶保證合同
部分企業為束縛勞動者的行動,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劃定另簽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逼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劃定規矩和前提,并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六、真假合同
某些企業為敷衍勞動仲裁部分的監視治理、與勞動者簽訂虛實兩份合同。以吻合無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愿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范甚至違法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七、抵制性質合同
部分用人單元為避免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請求勞動者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抵押物,以至于截留勞動者應得的福利或人為,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元便將抵押物截留。在種做法非但違法了國度無關政策劃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
以上便是上海知名合同律師對于有關內容的講解,法律是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上海知名合同律師建議您,有任何問題第一時間選擇報警,需要律師可以找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專業的服務和高水平的法律團隊為您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知名合同律師為您介紹受到欺 | 房屋租賃服務合同產生糾紛,上海 |
可撤銷合同有哪些?上海知名合同 | 提前解除合同的方法—上海知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