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三方協議是由學校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從法律性質上講,“三方協議”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預約”,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不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約束。當然,三方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也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就業政策,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將按照民法相應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其次,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達用人單位報到后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應與畢業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正式確定勞動關系。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形象的說,三方協議類似于“婚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前,用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后”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另外,雙方參與主體不同,三方協議的主體為畢業生、學校和用人單位,本案中為小張、山東某高校及該房產公司,而在勞動合同簽訂后,學校將脫離三方關系,參與雙方僅為小張和房產公司。再次,主體地位不同,三方協議中主體是平等主體,處于平等法律地位,而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點,在勞動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處于不平等地位。最后,適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后者使用《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方面的法律規定。因此,三方協議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簽訂了用工協議也并不意味著畢業生與企業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真正勞動關系的建立從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開始。畢業生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根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該房產公司應該支付小張自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3月份的雙倍工資。
上海合同律師解讀:協議解除后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