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為了統一正式場合員工的著裝,決定向一家服裝廠訂購60套米色西裝。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一個月后服裝廠將制作的米色西裝送到該公司,該公司首先支付40%的預付款,馀額等到達后支付。但是,合同成立3天后,服裝廠長謝某接到該公司負責人的電話,塊定將公司管理者的西裝顏色改為藍黑,說普通員工還是米色。具體數量比例統計后通知。但是十幾天過去了,該公司的負責人已經沒有聯系謝某了。謝某匆匆把60套米色西裝送到該公司,但該公司拒絕接受。該公司的負責人說要把管理者的西裝變成藍黑色,謝某多么都變成米色,所以拒絕接受。
那么,該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律師解折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在本案中,該公司雖然表示欲變更合同的內容,但是并未就變更內容與謝某達成一致,甚至變更的內容都是不明確的。所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推定雙方的合同未作變更,公司應接受這批西裝并履行付款義務。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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