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某在通過某公司的面試后進入該公司工作,在商談勞動合同的細節問題時,該公司方面的代表完全背離實際情況,告知張某一些不真實的信息,并作出了一些虛假的承諾,以此誘惑張某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自從張某正式開始工作后,發現實際情況完全不像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方面代表所說的那樣,很多優惠條件都無法實現,工作環境也不像當時聽到的那樣好,而且簽訂合同時公司方面作出的承諾根本就不可能實現。那么,這樣的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無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這里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合同訂立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私法行為超越公權許可范圍后受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對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本案中,公司方面在簽訂合同時違背事實真相,作虛假承諾,使得張某違背真實意思訂立了勞動合同,這樣的勞動合同當然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為自始當然無效,張某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對于勞動合同的效力發生爭議時,張某還可在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效力。
索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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