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以阻止丈夫立遺囑給“小三”嗎?當然可以阻止,也有權阻止,主要看怎么阻止,用什么方式去阻止,這在法律上必須把握好尺度,控制好自己的行為,不要構成違法,否則一不小心可能就會讓自己喪失繼承權。下面請看上海離婚繼承律師的講解。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在婚姻家庭領域對最公序良俗原則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夫妻一方立遺囑將遺產給予自己同居的“小三”繼承,該遺囑應當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這個問題之前咱們講過的。
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妻子在阻止丈夫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如果妻子采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或妨礙丈夫立遺囑或者變更遺囑的,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達到情節嚴重的,妻子將可能喪失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當然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里的遺囑應當是有效的遺囑,如果遺囑本身就是無效的,則不喪失繼承權。另一種觀點認為,這里的遺囑是否有效,都不影響行為人應當喪失繼承權,因為法律對這種情況規定應當喪失繼承權并沒有區分遺囑的效力問題,同時這種情況應當喪失繼承權主要是為了懲罰該繼承人的主觀惡意,目的是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和維護遺產繼承順序,與遺囑效力無關。
所以,如果丈夫立遺囑不是給“小三”,其遺囑本身不是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而是因為遺囑本身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而無效、或者是因為立遺囑時屬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而無效,這種情況下,妻子是否會被判定喪失繼承權,根據上面的兩種不同觀點將得出兩種不同的結果。
還有,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是欺詐、脅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也是喪失繼承權的,因為《民法典》的這個規定只是列舉了現實生活中的常見的行為手段,不能理解為僅限于欺詐和脅迫的手段,對這個規定應當做擴張解釋進行理解。
最后還有一個關鍵點就是,行為人的行為目的不是構成其喪失繼承權的要件,無論其行為目的是有利于自己,還是有利于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甚至是有利于被繼承人,則在所不問。繼承權喪失的制度重在懲罰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不道德行為、不正當行為,不應當受其主觀目的為何的影響。如果以謀利為構成要件,必然造成舉證的困難,使得行為人逃過法律的制裁,喪失繼承權的制度目的將落空。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上海離婚繼承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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