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梁和張平來自安康市,他們都30多歲。
2020年7月10日,梁妮稱,張平知道她要去漢中,就請她順路搭她的車,在途經城區時張平找理由留住她并開房。八月中旬,她在安康市中醫院檢查后,被診斷為宮外孕,她把醫生的診斷結果告訴張平,并在張平的陪同下做了右側輸卵管切除手術。張平承認是由于自己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并承諾,除了支付全部醫療費之外,還要給張平一定的補償費用,但是張平沒有兌現承諾。
2020年10月,她因自己的生活發生了重大變化,與丈夫離婚,孩子隨父親生活。把張平告上法庭,要求張平支付營養、護理費用、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用共165092元,共355元的住院伙食補助和1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張說,2020年8月中旬,他陪梁妮到醫院進行了體檢,承擔了費用。發生兩性行為時,梁妮與丈夫并未離婚,未離婚期間未有可能發生兩性關系而外孕,也不排除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或自身疾病而引起宮外孕。因此不同意梁妮的訴訟主張,而是要做DNA鑒定,如果鑒定與他DNA相符,愿意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梁妮和張平為同鄉,2020年7月10日,兩人同住酒店并發生性關系。在梁妮和丈夫結婚的這段時間里。
2020年8月,經安康市中醫醫院確診,梁妮患有右側輸卵管妊娠,盆腔粘連,現已住院治療。1月,陜西新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是:被鑒定人梁妮右側輸卵管缺失構成九級殘疾,其他損傷不構成殘疾,無后續治療費用,誤失9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天。
上海婚姻家庭律師解釋
法庭認定,梁妮在婚姻期間與丈夫以外的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有損于社會公序良俗、違背社會公德,也違反了法律所提倡的夫妻應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相關規定。二人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系自愿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且宮外孕系男,女雙方在發生性關系后發生的一項風險,客觀存在,該風險客觀存在,因此她們對各自的行為應自負責任。
盡管兩人之間發生了不正當的性行為,梁妮已經懷孕,身體的確受到傷害,但是她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宮外孕是由與張平的不當性行為引起的,因此不能認定兩人間不當性行為和梁妮宮外孕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于梁妮宮外孕,張平并無主觀過錯。因此法庭對梁妮主張的判決,張平向她支付營養、護理、殘疾賠償、后期治療費用共計165092元,伙食補助費355.00元,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
因本案法律事實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2021年10月28日,法院駁回原告梁妮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08.94元,也由原告梁妮負擔。
法庭判決不應只是定分止爭,更應對社會公民行為起到良好的導向作用,以達到社會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統一。在社會學的視角下,民事行為應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因此,我們應提高法律意識,引導人們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中,養成遵守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使公民的民事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上海婚姻家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