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師咨詢:深圳精神病患者可以協議離婚嗎?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是否有效?深圳婚姻律師解答如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深圳婚姻律師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平陽一對小夫妻,在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不過,女方母親認為女兒患有精神分裂癥,是“被離婚”了,遂以女兒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離婚登記行政行為。日前,平陽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該訴訟請求。對于這個離婚案件法院的宣判,你有什么樣的看法?
深圳婚姻律師咨詢: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
因此法院認為,婚姻登記員不能辨認該女方系精神分裂癥患者,并且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婚姻登記申請人提供自己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證明的權力。《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提出的離婚申請。民政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申請予以受理并準予離婚登記與行政法規相抵觸,依法應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深圳婚姻律師說,深圳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協議離婚,還要取決于對方病情的具體情況,如果確實是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能夠協議離婚。
那么夫妻雙方有一方為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起訴離婚呢?
精神病史者的對方可以提出離婚.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準予離婚法定理由是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但具體到本案,則應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對婚姻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準予離婚。這一司法解釋的意見在新修訂的婚姻法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這種精神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普遍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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