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生活中對于夫妻離婚的情況比較多,很多時候夫妻如果要離婚,要進行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能向法院提出訴訟。所以在民法上對離婚案件的共同財產如何舉證?下面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一、離婚案件如何在民法典中舉證共同財產
在婚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證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提供結婚證.物證.書證.財產提取憑證,證明為夫妻共有財產。
(一)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作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營運.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益;
(四)除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外,繼承或受贈財產;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婦對于共同財產有同等的處置權利。
為了證明上述財產,可以提供的證據類別可以包括下列類別:
(一)當事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實物證據;
(四)音像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檢查記錄。
注意: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在婚姻中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中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中夫妻各自擁有的財產及其他夫妻個人的獨有財產。在以下情況下,《民法典》規定,除夫妻一方的財產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 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支付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應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其中的財產一般包括:夫妻一方從事事業.工作與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財產;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費;一方有個人性質的補助金.個人保險.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殘疾費.保健費用等。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財產外,夫妻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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