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女士和孔先生離婚,然后他們再婚組成家庭。在他們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她的丈夫孔先生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孔先生生前于2018年立下遺囑,其擁有的一套房屋歸其與前妻所生兒子孔小二所有。上海知名離婚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智女士直到一百年后還能住在這個房子里。一般情況下,支女士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有效遺囑、立遺囑人死亡證明等申請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為房產繼承人孔小二辦理房屋登記,以保障其對房屋的居住權。
然而,孔先生在生活中,父子關系一直不好,大人搬到了上海,基本不去看望父親。孔先生死后,孔先生先是故意隱瞞上述遺囑的存在,將死者的骨灰長期留在家中不予掩埋,然后擅自破門而入,切斷水電,給池女士的日常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以達到迫使鄭女士搬出涉及住房生活用途的案件。除關系不好外,還有一個較大的因素,房屋只有土地產權證,不能申請不動產登記。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本案中被告人的姓名均為假名。
1、什么是居住權?居住權自誕生之日起就是一種擔保權。通過確認居住權,可以直接保障孤寡老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現實中,為親友安排居住權的做法由來已久。但在民法典實施之前,這種安排只被視為所有權下的使用權,沒有辦法進行登記和公示。《民法典》實施后,居住權被定義為滿足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需要,使房屋“物盡其用”的法定用益物權。最大的區別是可以在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并向全世界公示,有很強的擔保作用。
2、遺囑方式方法可以進行設立居住權。根據相關規定,因遺囑取得居住權的,居住權自遺囑生效時即告設立,繼承人繼承房產不影響企業設立在先的居住權繼續發展存在。民法典雖然沒有規定居住權主要研究依據施工合同管理取得,并且在登記之時才算正式開始設立,但是還規定了可以同時通過遺囑方式以及設立,且不以登記為設立要件,只是學生起到積極強化物權公示效力的功能。如果需要具備登記條件,要及時登記正式設立居住權,這樣不僅可以有效避免問題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爭議。
3、生活區域也應該包括公共區域。從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機械地執行為權利人指定居所的一般意愿,就會使居所權利人無法進出房屋,從正常生活需要和好鄰居的角度來看,住房權也應該包括住房的公共區域,使他們能夠真正住在房屋中。
4、即使被繼承人提前將財產轉移給繼承人,從客觀結果來看,也與遺囑安排沒有矛盾。過戶后,分析被繼承人是否有撤銷遺囑或者變更遺孀住所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繼承人在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同時,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和權利人享有的居住權。
5、無法辦理許可證是否影響居留權的確立。根據《居住權民法》的相關規定,居住權權利人只需按照法定形式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即可。但無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是歷史遺留問題,需要政府協調各職能部門解決。不能辦證與權利人無關,不能辦證的法律后果不應由權利人承擔,不能依法確認合法居住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的財產權,從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可以按照企業合同進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社會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人們生活環境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除非當事人約定,居留權應免費確立。確定居留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居留權,并在登記時確定居留權。
第三百七十一條遺囑設立居留權的,參照本章有關規定。
一名女子的一審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兩名被告之間的行為無效,被告 B 女子向原告退還被告支付的財產14、4萬元人民幣,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實際清算之日。
2007年9月19日,原告A與被告A登記結婚。2019年5月9日離婚。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人A認識了被告人B,兩人發展為婚外關系。被告甲向被告乙轉賬人民幣373,783、56元,被告乙向被告甲轉賬人民幣227,248、74元。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本案系贈與合同管理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被告 A 給予被告 B 是否有效?
原告A與被告A于2007年9月19日至2019年5月9日結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被告A名下的現金為原告A與被告A共同所有,被告B辯稱不知道被告A已婚并與被告A戀愛。
上海知名離婚律師發現,經查,被告B與被告A為同一系統同事,雙方婚外情近一年, 所以這一抗辯理由與被告B相同,現被告A男在原告A女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原告A女的合法權益,故被告A男與被告B女的贈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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