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僅對托付代建分屬分歧的法令瓜葛舉行描繪,并未明確托付代建條約的法律性質。從《民事案由規定》看,委托代建合同糾紛與委托合同糾紛屬于不同的民事案件案由。上海建筑工程律師今天就來講講涉及到的一些問題。
一、法律實踐中,對《托付代建條約》的法律性質,法院的看法不一。
?。?)覺得托付代建條約的法令性質是委托合同,如(2016)最高法民終128號案;
(2)否定托付代建條約合用對于托付條約的劃定規矩,如(2017)吉民終551號案中,吉林高院覺得,施工單元只能向與其有條約關系的代建人主張權利,而無權要求業主承擔責任,雖其基于合同相對性釋明,但實際上間接承認了委托代建合同不適用委托合同的部分規則;
(3)明確托付代建條約并不是一般性的托付條約,如(2017)陜民終7號案、(2014)冀民一終字第312號案。
二、對于請求領取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覺得代建單元為發包人、承包方只得向發包人主意領取工程款,委托人不負擔付款義務。如(2014)廈民終字第100號、(2013)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0934號、(2016)青民初第97號、(2013)民申字第1553號。
(2)覺得若委托人以發包人身份介入了涉案工程投標的,履行了代建人作為項目法人應負擔的部份義務的,委托人應就涉案工程款負擔連帶義務【(2014)粵高法民終字第18號】。
三、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與非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的差別
由此可見,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特性是在是注意本錢及進度的請求,更存眷紅利的時效性、項目規模相對較小,需求相對更高。
四、代建模式與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治理辦事模式(PM)的差別
?。ㄒ唬┬再|不同。
托付代建屬于復合型房地產開辟謀劃行動,工程總承包屬于工程設置裝備擺設行為,項目管理屬于咨詢服務行為。
?。ǘ┵Y質要求不同。
非政府投資項目對代建人的天資沒有逼迫請求,業主可參考當局投資項目的地方性規定提出需求;
工程總承包商應該擁有與工程范圍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施工資質;
項目治理單元應該擁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ㄈ╉椖肯喔蓷l約簽約模式不同。
接納代建體式格局的,項目相干條約普通由代建人與項目相干方簽訂,且設想、施工等工程內容普通都交給第三方實行;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由工程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簽署分包合同,但其必須有自施部分,即不得將設計和施工內容一并或者分別分包;
接納項目治理體式格局的,項目相干合同由業主與項目相關方直接簽署,項目管理單位僅提供第三方咨詢服務。
(四)義務承擔方式不同。
工程總承包商與分包商負擔連帶義務;代建人、項目治理單元對承建方等其余項目相關方并不承擔連帶責任。
五、簽訂《托付代建合同》的合規風險及合規建議
簽訂《托付代建條約》,各方在合同談判時應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肯定代建管理范圍:
若托付方除請求代建單元擔任代建項目后期、施工進程或全過程的治理, 還請求代建單元擔任辦理相干的報建手續, 那么在委托代建合同有關代建管理范圍條款中, 需要注明報建手續的辦理須以委托方或使用單位為主, 代建單位協助。
這首要是因為今朝國度與代建制相配套的法令法例尚不健全, 關于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中的法令位置尚不明確,人防、消防、環保、園林綠化、節水等主管部門對于代建單位尚不認可。
是以,關于相干報批手續的辦理, 還得由托付方或應用單位出面辦理, 作為代建單位只是協助做些具體的工作。
2、肯定投資控制目標:
一是在托付代建條約中應明確投資操縱目的和詳細內容。有些托付方只請求代建單元治理建安工程費用,并將建安費作為投資控制目標,或將建安費乘以如前所述的投標系數作為投資控制目標。
上海建筑工程律師認為,關于在施工許可證辦理終了以前參與代建事情的, 因為在工程正式動工前尚有許多預備事情要做, 包括施工、監理招標、有關報批手續的辦理等,而這些工作的時間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和不可控性。是以, 在托付代建條約中, 對代建工期, 應明確從動工呈報批復或總監簽發動工令之日算起,以避免工期延長,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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