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報道,醉酒男子下車詢問,男子毫不理會勸阻,往后一倒躺在了斑馬線上。李先生試圖繼續規勸男子,可男子一會朝李先生吐口水,一會說李先生撞了他。無奈之下,李先生選擇報警,同時揮手示意過往車輛注意繞行。在李先生揮手過程中,一女子開車直接從醉酒男子頭部碾壓,消失在夜色中。男子半小時后因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認定:女子駕駛未年檢的車輛以不低于81km/h的速度超速行駛,且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對應當發現的危險情況沒有及時發現,負主要責任;而時某醉酒后在人行橫道內臥倒,負次要責任。
交警認定女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又有一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代表女子需承擔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初看之下交警的責任認定似乎不近人情,但考慮到女子有肇事逃逸的情節,警方做出負主要責任的責任認定已經很替女子著想了。否則,交警直接認定女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期至少七年以上。
條件一:根據刑法“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之規定,醉酒并不是免于承擔刑事責任條款之一,原理是醉酒是自己原因造成的,同樣具有責任能力。“舉重以明輕”,既然認定醉酒之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則同樣也應具有民事責任能力,應當要求其能正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
條件二:具有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試圖自殺的,沒有侵害行為但促使自殺行為成立之人是否需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甲通過跳樓的方式自殺,樓房建筑上是否需承擔責任?乙跳海自殺,海洋管理者(國家)是否需承擔責任?丙喝農藥自殺,農藥生產商是否需承擔責任?丁割腕自殺,小賣鋪是否需承擔責任?戊被馬路上車撞死自殺,車是否需承擔責任?上述行為人雖客觀上“幫助”了自殺者實現了自殺,但其行為并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
條件三:自殺的心態應是故意,除了直接故意也應當包括間接故意,間接故意主要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本人死亡,但無所作為,放任結果的發生。
結合上述三個條件,本案可如此認定:男子橫臥馬路,即便處于醉酒狀態,也應預料到可能會發生的危害結果,男子朝勸導人李先生吐口水,即放任被撞危害結果的發生,“置生死于度外”。
可以預料到且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男子的行為可定性為間接故意的自殺,促成自殺者不承擔責任。如此,該案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而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女子的超速、路過人行道未減速、逃逸行為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無需承擔 民事與刑事責任。【法律案例解讀的藍衣衫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