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個人權利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進行金錢賠償的法律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發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自然人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個人尊嚴、人身自由)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在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隱私或者其他個人利益的情況下,被害人有權以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比如宣傳別人的婚姻愛情生活,私底下打開別人的信知道別人的秘密等等。,都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三、監護人被非法解除監護,造成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親屬關系嚴重損害的,監護人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據此,如果婦女因家庭暴力受到性騷擾或離婚,可以根據解釋中的第一種情況,即侵犯其人身權利,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2,行政責任。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偵查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盜竊、竊聽、傳播他人隱私的。根據本條第六項規定,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未成年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對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未成年人信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啟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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