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研究,我們認為: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此條雖未明確提出犯強奸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根據中共中央31號文件精神,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是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的對象。不過應該注意,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強奸罪分為一般情節和從重情節,該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是從重情節,應予從重處罰。因此,凡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都應負刑事責任,不宜一概而論,應從情節、手段、對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具體、全面地分析。如果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情況,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應將被告人的法定從輕情節一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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