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犯罪是社會公害,對于犯罪行為應當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涉案人員具有兩種不同的特定身份時,其定罪處罰問題會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本文上海刑事律師咨詢網將圍繞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貪污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國家工作人員占有或者私分公共財物,2)數額較大,3)情節嚴重。賄賂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賄人行賄,2)受賄人收受財物,3)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
二、涉案人員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情形
當涉案人員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時,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綜合判斷。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同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和經營者身份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涉案人員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過程中,利用職權為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他人賄賂謀取利益,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定罪處罰。如果涉案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受賄,涉嫌行賄犯罪,應當以經營者身份定罪處罰。同時,如果在涉案人員的行為中,存在雙重身份的交叉利益關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判斷和處理。
同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和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特定職業身份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涉案人員利用擔任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職業身份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定罪處罰。如果涉案人員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過程中,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定罪處罰。同時,如果在涉案人員的行為中,存在雙重身份的交叉利益關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判斷和處理。
三、定罪處罰原則
在涉案人員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情形下,定罪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原則上按照主要身份進行定罪處罰,但對于主要身份和輔助身份均涉及犯罪的情形,應當同時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同一行為涉及兩種不同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視情節輕重,綜合考慮兩種身份的行為情況進行判斷;
對于涉案人員的不同身份行為之間存在明顯聯系的,應當綜合考慮兩種身份的行為情況進行判斷;
對于具有特定職業身份的涉案人員,應當特別注重其職業特點和職業道德的規范。四、上海法律實踐案例
案例一:某政府官員同時是一家企業的董事長,利用職權為企業謀取利益,涉嫌貪污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規定,濫用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中,該官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董事長,濫用職權非法為企業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應當以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定罪處罰。
案例二:某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收受當事人賄賂,涉嫌受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該律師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律師,濫用職權非法收受當事人賄賂,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應當以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定罪處罰。
五、結論
對于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貪污賄賂犯罪的情況,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判斷和處理。在判斷時應當考慮其涉及的身份和行為之間的關系,并遵循按照主要身份進行定罪處罰的原則,同時對于主要身份和輔助身份均涉及犯罪的情形,應當同時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于具有特定職業身份的涉案人員,應當特別注重其職業特點和職業道德的規范。
在上海法律實踐中,相關案例也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參考。例如,對于政府官員和企業董事長的雙重身份涉及貪污犯罪的情況,應當以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進行定罪處罰;對于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收受賄賂的情況,也應當以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進行定罪處罰。
因此,上海刑事律師咨詢網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和涉及的身份和行為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慮,確保定罪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應當加強對于特定職業身份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規范教育,預防和遏制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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