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金融交易主體之間形成復雜的金融關系,金融關系的有機整體就是金融秩序。
金融關系包括: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管理關系,金融機構的內部關系,金融管理關系是指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它是一種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即縱向金融關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機構內部秩序三個有機統一的方面結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保證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廣大公眾的利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金融儲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為金融儲蓄是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對儲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將侵犯整個金融信貸秩序。所以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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