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客觀上劉某虛構事實欺騙朱女士稱該公司與境外多家拍賣公司有合作,可以幫助客戶將藏品拿到美國拍賣,成交幾率非常高,并稱這些都是國寶級珍品,可以送到美國參加紐約漢仕德展覽拍賣會。朱女士當即和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并支付兩萬元“服務費”“鑒定費”,使朱女士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合同到期后,朱女士的藏品一件也沒有賣出去,劉某還以各種理由拒不退款。劉某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劉某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
普通醉駕人用別人的證件頂包,判 | 我朋友公司涉嫌詐騙,他作為普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