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李某某在簽訂認購合同時支付了全額購房款,房地產公司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但其不積極履行己方合同義務,在房地產市場出現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房地產公司簽約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雖然違反了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但案涉樓盤在一審訴訟前已經取得了除預售許可證之外的“四證”,在李某某上訴過程中,案涉樓盤也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風險在本案中已經不存在。因此,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不必然導致其簽訂認購合同的無效。該公司為獲取房價上漲的更大利益主張合同無效不應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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