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二是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四是行為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車主實施了未鎖車門的行為,出現了兩男童在車內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其中三個構成要件都符合了,關鍵在于“車主未鎖閉車門”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兩受害男童未經允許,擅自進入私家宅院,再擅自進入私家車內玩耍是不妥的,加上私家宅院并非公共場合,車主無需盡到停放在公共場所的注意義務,故對兩男童死亡的損害后果不存在主觀過錯,因而不應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