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就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種寬容,也是一種保護措施,為了避免前科給未成年人犯罪帶來負面影響,能夠更好的改過自新,回歸社會,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吧。
刑訴法第275條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相關規定應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此規定在實施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對犯罪記錄如何封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明確。
認識標準應統一: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明確以下幾點。

1.犯罪記錄系封存,并非消滅。刑訴法采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
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
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訴法第275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接問題亟待解決。如我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員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律師、教師等職業,但相關法律、如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等并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