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封存對象。適用主體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被發現犯罪行為或是在判決時,罪犯已經年滿18周歲,也必須作出封存決定。
2.明確封存內容。偵查卷宗、檢察卷宗、審判卷宗等各種案卷材料,是必須予以封存的。
3.明確封存范圍。如在校未成年學生犯罪,司法機關對所在學校的老師與同學、居住地的群眾也不得透露。
4.明確封存效力。一是嚴格限制犯罪記錄查詢;二是前科報告義務免除;三是記錄查詢后封存效力不變。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后,對于原有犯罪記錄仍保持封存狀態。

程序設計要可行:
1.犯罪記錄封存啟動。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判決時、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時,同時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未成年人不起訴記錄封存決定書》。
對于犯罪記錄。封存是原則,允許查詢是例外。辦案機關履行偵查職能,可依職權申請查詢;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才能進行查詢。
2.查詢犯罪記錄審核。首先,需要查詢的單位向輕罪犯罪記錄封存機關提出申請,說明查詢內容、對象、原因等;其次,犯罪記錄封存機關對查詢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討論決定,作出審批意見并出具《同意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告知書》;再次,被查詢未成年人沒有犯罪記錄,或查詢主體不符合"特殊情況"規定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告知書》進行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