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舉報獎勵一般由負責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發放。舉報人向省、市公安機關舉報重特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可由省、市公安機關給舉報人發放獎勵金,獎勵金由同級財政保障。
第十一條 獎勵舉報實行實名制度。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安機關要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姓名、身份及居住地,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有功人員打擊報復,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