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過公訴程序,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就同一事實再受理自訴案件的問題(詳見西城區人民法院請示報告),我院在研究中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故意傷害案件凡是經過公訴程序的,不論處理結果如何,法院都不應當再受理自訴,其理由主要是:
(1)公訴與自訴都屬于刑事訴訟,一個案件只能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適用一種程序,而不能就同一案件事實提起兩種訴訟程序。(2)公安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符合刑訴法第61條、第94條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應就同一案件再立自訴訃??br>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這種案件,法院應予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其主要理由是:(1)這種案件雖經公安機關立案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并作出撤案決定,但并未經過法院審理,因此,被害人堅持自訴的,法院仍應根據刑訴法和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不受公安機關決定的影響。(2)這樣做,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權,有利于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