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舉報人提出獎勵申請的,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予以受理,如實記錄舉報人姓名、身份證件名稱號碼、舉報案由、申請意愿,根據規定標準填寫“浙江省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審批表”(附件一),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二)審批。個案獎勵金額在500元以下的,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由公安機關各級辦案科、所、隊長批準,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財務部門備案;501元至3000元的,辦案部門提出意見,經財務部門審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3001元至5000元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5001元至10000元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10001元以上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通知。獎勵金審批后,由辦案人員在3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領取獎金(附件二),并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舉報有功人員接到獎勵通知后須在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發放。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指定2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同時填寫“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金發放記錄”(附件三),由舉報人簽收。舉報人因故無法簽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由舉報人近親屬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