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須進行精神病鑒定,結果出來后報告檢察院。超過37天,可以接受保修審查。
等待審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為了防止偵查、起訴、審判,命令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發行保證書,保證隨行,不拘留或暫時解除拘留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審查
(一)有可能判處管制、拘留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等待審查不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接受保證審查不發生社會危險的;
(四)拘留期滿,案件尚未結束,需要等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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