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律已經從馬車時代走向了網絡時代。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已經進入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網絡虛擬財產應運而生。虛擬財產作為網絡社會的一種新型財產,仍然受到繼承法等法律的規制和保護。接下來上海繼承糾紛律師來為大家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道理很簡單,網絡環境民事行為關系的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企業組織)、客體(投資者與消費者進行交付的真金白銀、平臺發展提供的網絡信息服務、電商提供的商品管理或者社會服務)與內容(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權利義務教育責任與風險的配置)既不虛擬也不虛幻,都存在于我們現實生活世界文化之中。互聯網上民事活動與互聯網下開展的民事活動既有個性,也有一些共性,而且共性大于個性。互聯網的主要影響作用僅僅是擴大了締約伙伴范圍,提高了工作作出與接受意思表示的效率而已。網絡技術世界中的各類市場經濟建設活動時間都要納入相關法律軌道。
基于這一學術共識,《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法依其規定”應解釋為:特別法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特別法未另有規定的,應當補充民法的一般規定和民法的其他規定。這種解釋有利于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有利于構建誠信、公平、公正、各有特點、多方共贏的互聯網市場生態環境,促進互聯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就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而言,《繼承法》第1條明確規定: “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制定本法”。該法第三條對“遺產”的定義十分簡潔: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還公開了七種遺產的清單: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 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書籍和材料,以及法律允許的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版權或專利的財產權;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投資者、管理和技術骨干來中國旅游、工作和生活;鑒于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更廣,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就足夠了;《民法通則》第124條在重申對繼承權的保護時,用“自然人”代替了“公民”:“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人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鑒于企業財產進行收入主要包括中國數字錢包內的資金(如微信紅包);鑒于圖書信息資料管理包括通過網絡文學作品(如微博評論、有償下載或因打賞而獲得的公眾號文章);鑒于商自然人的生產生活資料內容包括經濟市場發展營銷與廣告公司網絡(如網店、直播平臺網站、微商公眾號);鑒于著作權問題包括社會網絡設計作品(如微信或微博中的文字、圖片、視頻或音頻等作品);鑒于繼承法第3條第7項兜底條款能將各類數據網絡技術虛擬財產一網打盡,確切地說,不違法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皆可依法流轉與繼承。
同時,考慮到虛擬財產繼承的特殊性,為了統一判斷思維,提高虛擬財產繼承的穩定性、透明度和可預測性,避免同一案件中不同判決的現象,建議繼承法應與時俱進。 顯示列出網絡虛擬財產作為合法財產類型。 在法律修訂前,建議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發布司法解釋。
即使繼承法沒有修改,虛擬財產繼承的司法解釋沒有公布,法院也應當采取開門立案、事必躬親的服務態度,明確保護繼承人繼承死者虛擬財產的權利。當然,鑒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殊性,鑒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技術性質,法官應特別注意司法服務的需要。
依法繼承的互聯網虛擬財產應僅限于合法財產。如果被繼承人名下的網絡虛擬財產是非法財產或非法所得,則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由繼承人繼承。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以網絡虛擬投資項目為道具實施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虛擬投資項目下的虛擬財產可能無法繼承。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對犯罪主體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作為債權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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